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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申报要求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1-17 10:21:17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2017年支持的重点方向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要求,重点在机械、电子、化工、食品、纺织、家电、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围绕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三个方向,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
 
   (一)绿色设计平台建设。遴选一批产品应用范围广、设计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行业领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组建联合体,通过产品绿色设计升级拉动绿色研发设计和绿色工艺技术一体化提升,共同开发一批绿色化特征鲜明、相对于传统产品提升显著的产品,创建一批绿色设计示范线和产品验证生产设施,建成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绿色设计信息数据库、绿色设计评价工具和平台等。在联合体内实现绿色设计资源共建共享,制定一批绿色设计标准。提高绿色精益生产能力和产品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绿色产品占比。面向相关行业和领域,分享绿色设计资源,提供绿色设计服务,引领行业提升绿色设计能力和产品绿色化水平。
 
   (二)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由行业领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上下游企业、生产制造单位、中介机构、科研机构等组建联合体,在实施覆盖全部工艺流程和工序环节的绿色化改造升级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高技术含量、高可靠性要求、高附加值特性或服务支撑多行业、多领域的绿色关键工艺技术、核心共性装备材料等,开展绿色制造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的创新突破、集成应用和体系化推广,实施一批绿色制造关键工艺技术装备产业化重点项目,解决关键工艺流程或工序环节绿色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制定一批既突出工艺技术创新性、又体现系统集成理念的综合性绿色标准,打造引领行业发展、深具推广潜力的绿色生产新模式、新业态。
 
   (三)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由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供应商、物流商、销售商、终端用户等组建联合体,突出牵头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影响力,围绕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使用、回收处理等重点环节,一体化应用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的绿色产品和装备,联合体共同建设应用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数据收集、分析及评价系统,建设上下游企业间信息共享、传递及披露平台,开发绿色供应链关键技术,采取综合标准化方法批量化制定绿色供应链标准,形成典型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和实施路径。
 
    二、实施主体与申报要求
 
   (一)任务实施主体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协同推进,由行业领军型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研究院所等组成联合体,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任务。组建的联合体须突出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强化技术、资本等内在纽带,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组织方式、明晰责权利。
 
   (二)项目申报条件
 
    1.有意愿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单位,自主成立联合体,由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申报项目。联合体的全部成员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年度指南方向,在本领域应具有通用性,突出标准引领,能够形成促进该领域整体绿色水平升级的系统化、集成化模式和绿色标准。
 
    3.联合体全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组织方式或运营机制、成员单位权责利、承担项目的任务分工、资金分配、联合体长期发展计划等。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应明确量化,并与各单位所承担的任务量、工程量及标准等产出相匹配。不得纳入与达成联合体实施目标无直接关系或关联度不高的成员单位。
 
    4.每个牵头单位限申报1个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已获得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支持的牵头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应较完善,并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实施完毕。项目完成后须达到绩效考核目标要求。
 
    5.纳入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项目,具备较好绿色制造工作基础的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绿色设计试点企业等以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区域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
 
    6.鼓励联合体共同制定实施综合性绿色制造团体标准并积极推动该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支持联合体发展成长为节能环保指标先进、具有长远经济效益、行业引领效果显著、服务带动制造业绿色制造转型的专业机构,逐步形成推动绿色制造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联合体内企业同步实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三)考核指标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考核主体为联合体的牵头企业。制造技术绿色化率提高、制造过程绿色化率提高、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下降等3项评价指标为综合指标,系统反映了牵头企业及其联合体绿色制造能力和水平的提升。3项评价指标同时为绩效考核指标,牵头企业须提供3项指标的基期值和预期值,并附上详细测算过程、参考依据等材料,或其他能够说明绩效考核指标测算过程及结果的支撑说明材料。
 
    前述基期值、预期值、详细测算过程、参考依据等材料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进入评审程序。
 
    1.制造技术绿色化率提高20个百分点或达到90%以上。反映企业实施期间相对于基期生产工艺技术绿色化水平的提升情况,包括绿色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工序绿色化改造等方面。
 
    制造技术绿色化率A=(A1+A2)/2×100%
 
    其中:
 
    A1=绿色技术改造资金投入/技术改造资金总投入;
 
    A2=已实施绿色化改造的工序环节个数/全部工序环节个数。
 
    2.制造过程绿色化率提高20个百分点。反映企业制造过程中物料、装备、产品的绿色化水平。
 
    制造过程绿色化率B=(B1+B2+B3)/3×100%
 
    其中:
 
    B1=绿色物料使用量/同类物料总使用量;
 
    B2=高效节能装备使用量/同类装备总使用量;
 
    B3=绿色产品产值/企业总产值。
 
    3.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下降15个百分点或低于90%。反映企业生产过程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影响,包括能源、水资源等消耗情况和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
 
    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C=(C1+C2+C3)/3×100%
    C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行业基准值;
 
    C2=单位产品取水量/行业基准值;
 
    C3=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行业基准值。
 
    三、具体工作程序
 
    (一)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向所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文件须附《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关键信息确认表》、《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绩效申报表》,按顺序装订一式10份。项目全部申报文件须附电子版光盘(项目申报书为WORD格式,相关证明材料为PDF格式)。申报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须于2017年6月5日前(过期不候)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推荐文件(须随附《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推荐文件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一式10份,并随附项目申报材料(各一式10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推荐的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不超过6个(其中绿色设计平台类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不超过2个。中央企业牵头项目通过项目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申报,申报文件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不占地方项目申报指标,但1家企业不超过1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拟支持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评审重点关注项目技术或标准的先进性及应用示范性、项目方案合理性、项目绩效目标可达性,以及联合体组织模式在同业强强联合、上下游协作等方面的有效性、稳固性、创新性等。
 
    (四)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评审选定的拟支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文件。中央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总投资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于当年下达启动资金。
 
    (五)联合体按照项目申报书组织实施项目,在实施期满前完成项目任务,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提出项目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联合体的项目申报书组织考核验收,于2020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项目评估检查,并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于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中央财政下达后续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不再下达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部分直至全部启动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申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执行、补助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时明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监督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时,同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形成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报告,并附绩效自评表,随项目考核验收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对项目总投资、任务目标等进行调整,联合体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内容贯彻实施。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需作调整,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作出调整。
 
    (四)联合体内部须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推进过程中,按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项目完工后,及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提出考核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五)对于经评估检查或考核验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实施内容或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进行业内通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制造项目。
 
    联系单位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郭丰源 010-68205370 王孝洋 010-6820535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刁诚诚 010-6855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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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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