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农业政策 | 新闻 | 图片 | 下载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农村经济 > 内容

加大节水减排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效益(之三)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01 14:18:06
三、提高水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促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很多,其中必不可少的甚至是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逐步提高水价(包括污水处理费)。一般来说,水价既应该包括供水和污水处理的投资、运营成本加一定利润,还应包括资源成本。目前我国城市用水和工业用水,提高水价还有较大的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空间将越来越多。下表中无论水价较低的、还是水价较高的地区,都还有一定的提价空间。
 

  2005年工业用水价格(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 2006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北京 5.6 33
天津 5.6 20
山东 济南:3.8 20
河南 郑州:3.05 83
江苏 南京:2.6 202
上海 2.5 168
云南 昆明:2.5 136
安徽 合肥:2.1 370
全国平均 2.72 154

上表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从上表,可看出一些地区水价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关系,也可看出一些地区尤其是富水地区提高水价促进减污的潜力。当水价高于“临界点”价格时,把废水排掉不如处理后再利用上算,从经济利益考虑,也会自觉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好《水法》提出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就地就近变污水为资源,是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污染加重的治本之策、长久之计。解决缺水问题,应该按照“节水与开源并举,以节水为主”的原则;解决水污染问题应该按照“减污与治污为主,以减污为主”的原则。要转变观念、转变方式,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源头预防为主。节水与减污密切相关,从认识到措施,从微观到宏观,都要更加重视节水减污,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方面。在研究解决北方缺水问题、“三河三湖”等污染问题的对策时,要把节水减污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
 
  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需要更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机制体制。创新机制体制的首要问题,是逐步地、较大幅度地提高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的水价,这个问题最重要,也最难,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到位,其他各种措施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水价问题解决好了,其他措施的作用将更好地发挥。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生活消费的自来水量将持续提高,通过提高水价(包括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水资源费等)促进节约用水,一是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二是有利于减少污水排放;三是将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为供水和污水处理采用市场机制创造条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解决低水价政策造成的“三多三少”问题,即富人用水多、排水多、享受的政府补贴多,穷人用水少、排水少、享受的政府补贴少。比如重庆市,前几年据有关单位对2200户不同消费群体的各类居民进行调查发现,2000年以前低水价政策的最大受益者是富人,而非穷人,月收入1万元以上的户与月收入500元左右的户相比,享受政府水价补贴的数额,前者是后者的5倍多。因为富裕户的的家庭用水设施齐全,消费水的欲望较高,节约水费的意识较弱,所以消费的水多,而相对困难的户则相反,即使是水价低,也尽量少用水,节约水费。低水价政策是鼓励消费水,谁消费的水多,谁享受的政府补贴就多。
 
  为了不因提高水价而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应该对低收入群体增加补贴。为了促进节水,有的城市实行累进制水价,即用水量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较低的水价,用水量超过一定标准后提高水价,超的越多,水价越高。
 
  城市和工业用水,提高水价所必须要考虑的制约因素,一是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二是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竞争力。对居民生活用水来说,参照国际有关水组织和国内有关部门的测算,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一般以2—3%为宜。关于二、三产业用水,因为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经济效益和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等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具体比例来量化所有企业的承受能力或者水价的合理限度。但是,绝大部分二、三产业尤其是工业的节水潜力是非常大的,上面讲到的国内外工业用水量变化规律,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以过低的水价来提高所谓的工业品竞争力,这种竞争力代价太大,弊大于利。水费支出在大部分工业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水价过低不利于促进工业采用节水技术和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多、排水多,势必加大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压力和水环境压力,同时也不利于降低水资源工程成本和污水处理成本。通过提高水价,能有效促进各类用水户节水减排,如果做得好,可以实现政府、公众与企业多方共赢。
 
  对农业的供水,应区别新老工程确定水价,因为建国初期到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包含了大量的农民劳动积累成分,水价低一点实际上是对农民的补偿。近年来新建的水利工程应尽可能实行新水新价,因为新建的工程一般不含农民劳动积累成分,而且不同程度的采用了市场融资的方式,水价相对高一些,有利于促进节水和回收资金。为了增强水价的合理性,还可以研究对不同的供水对象(也包括不同作物)、不同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实现不同的水价。对农民尤其是种粮农民,要采取既促进节水,又有利于减负增收的水价政策。

上一篇:加大节水减排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效益(之二)
下一篇:加大节水减排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效益(之四)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