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农业政策 | 新闻 | 图片 | 下载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政部 > 内容

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7-29 14:23:2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6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